胶水危险分类报告 粘合剂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
危险化学品:
根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591号令)规定,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、腐蚀、爆炸、燃烧、助燃等性质,对人体、设施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。
危险货物:
根据《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》(GB6944-2012)规定,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、易燃、毒害、感染、腐蚀、放射性等危险特性,在运输、储存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和处置中,容易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。
法规依据
化学品符合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(2015版)中列明条目及定义和确定原则的即为危险化学品。
危险化学品目录共有2828条列明条目,前2727条是针对具体的化学品,包括品名、别名、CAS号码等内容,第2828条是针对易燃制品(制品可以理解为通俗意义上的混合物)。若化学品满足目录中的任意一条,则为危险化学品。
定义和确定原则采纳了《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》GB30000-2013系列标准的分类,该系列标准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《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》(简称:GHS制度)第4修订版一致。
在定义和确定原则中,依据GB30000-2013系列标准,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害、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,共28大项81小项。若化学品的GHS分类符合81小项危害中一项或多项时,则符合定义和确定原则。
提醒
满足“2828条列明条目” 以及“定义和确定原则” 的虽同属于“危险化学品”,但是在实操中监管要求却有不同。2828条列明条目是重点监管对象,需到应急部门办理生产、经营许可、登记,在进出口领域被列为海关的法检对象。如果不是2828条列明条目,仅满足定义和确定原则要求的危险化学品,则不需要应急部门的生产以及经营许可,也不是海关的法检对象,但相关生产企业、进口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。